大豆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13%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于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四、收购资金
农业发展银行按有关政策规定安排贷款解决水稻、玉米和大豆收购所需资金(水稻、玉米含收购和烘干费用,大豆含收购费用),由收购所在地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直属企业统一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指定实际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
五、费用补贴
这次国家临时存储水稻收购入库后,由中央财政按挂牌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和烘干费用给予贷款补贴。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烘干费用每市斤2分,由指定库点包干使用。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每市斤4分/年,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实行包干。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烘干费用暂按每市斤2.5分,由指定库点包干使用。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4分/年,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由指定库点包干使用。保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6分/年,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实行包干。
六、收购粮款结算
国家临时存储水稻、临时储存玉米和中央储备大豆的指定收储库点对农民交售的水稻、玉米和大豆,要及时结算粮款,坚持户交户结,不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或提等提价、不得代扣各种税费,不得将购粮资金挪作它用。
七、组织领导与监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以实际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指导、督促指定收储库点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统一要求,做好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为送粮农民提供优质服务。要在开展政策宣传的同时,为农民提供提质、降水的技术指导服务,引导农民卖好粮,实现提质增收。要协助收储库点与乡镇政府(农场)搞好衔接,合理安排农民卖粮日期,做到有序、便捷,减少农民排队等候时间。实际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价格、质量标准,设立样品台、咨询举报电话,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直属企业要组织辖区指定收储库点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认真做好国家临时存储水稻、临时储存玉米和中央储备大豆的收购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中储粮直属企业搞好收储管理,确保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和储粮安全。执行国家临时存储水稻、临时储存玉米和中央储备大豆收购区域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政策性粮食收购期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禁指定收储库点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利益,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做到不护短、不姑息、不掩盖矛盾,确保各项收购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