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8年国家临时存储水稻、临时储存玉米和中央储备大豆收购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三、水稻、玉米、大豆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一)水稻收购价格。国家规定的我省临时存储水稻指定实际收储库点挂牌收购价(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每市斤0.92元,只收购200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以上(含三等)的水稻,低于三等的不收购。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出糙率77.0%-79.0%(含77.0%,不含79.0%),水分14.5%,杂质1.0%,整精米率大于等于60.0%,谷外糙米2.0%,黄粒米1.0%。

  (二)玉米收购价格。国家规定的临时储存玉米指定实际收储库点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二等质量标准)为每市斤0.74元,收购质量为200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以上(含三等)玉米,等外的不收购。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国标二等质量标准为:容重685-710g/L(含685g/L,不含710g/L),水分14.0%,杂质1.0%,不完善粒5.0%以内,其中生霉粒2%以内。

  (三)大豆收购价格。国家规定的中央储备大豆指定实际收储库点挂牌收购价格(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每市斤1.85元,收购质量为2008年国内生产的国标三等以上(含三等),低于国标三等的不收购。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国标三等质量标准为:纯粮率91.0%-93.5%(含91.0%,不含93.5%),水分13.0%,杂质1.0%。

  (四)非标准品水稻、玉米、大豆的具体收购价格。为保护农民利益,对非标准品水稻、玉米、大豆收购价格,由指定收储库点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

  水稻实际水分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只实行扣量,不再扣价。即以标准中规定的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价、扣量。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扣量。

  玉米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只实行扣量,不再扣价,即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14.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价、扣量。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1.0%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价、扣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