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8年国家临时存储水稻、临时储存玉米和中央储备大豆收购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黑粮农联字[2008]114号)
有关市、县粮食局,省农垦总局及其分局粮食局,各国家临储粮指定库点、实际收储库点:
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8]221号)、《关于下达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222号)和《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220号),明确了国家临时存储水稻、临时储存玉米和中央储备大豆收购有关政策。为让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指定库点和实际收储库点了解国家粮食收购具体政策,现将《黑龙江省2008年国家临时存储水稻、临时储存玉米和中央储备大豆收购政策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政策,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确保国家临时存储水稻、临时储存玉米和中央储备大豆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黑龙江省2008年国家临时存储水稻临时储存玉米和中央储备大豆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为加强粮食市场调控,掌握调控粮源,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国家决定以临时存储形式在我省收购水稻和玉米、收购中央储备大豆。为了增加收购政策透明度,便于让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粮食收购的具体政策,并对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公布如下:
一、收购数量及收购执行截止期
国家安排我省临时存储水稻收购计划240万吨,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130万吨,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100万吨。这次中央储备大豆收购计划执行期截止2009年2月底;国家临时存储稻谷的收购计划执行期截止2009年3月底;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的执行期截止2009年3月底。
二、收购政策执行主体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稻谷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8]221号)和《关于下达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计划的通知》(国粮调[2008]222号)规定,国家临时存储水稻和国家临时储存玉米收购政策执行主体为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按照“要选择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或其他有一定规模和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信誉的国有粮食企业,执行国家临时存储收购任务”的要求,提出指定库点和实际收储库点,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后,报中储粮总公司审核确定。中央储备大豆收购实行由指定库点按计划挂牌收购,不准擅自变更库点或由其他库点代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