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认定后,在3年内分别由省和所在市(州)按照投资贷款利息额给予一定比例贷款贴息。
3年内将省、市(州)墙改基金留存的30%专项用于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墙板、空心砌块、非烧结砖等企业补助。
对符合国家、省有关资金政策,年处理建筑废弃物能力达到40万吨以上的项目,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省工业发展资金安排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并作为循环经济项目向国家申请专项补助。
(二)税费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参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企业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具体实施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执行;利用废弃物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可享受
企业所得税法第
33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即对其产品的销售收入依规实行减计;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凡符合国家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和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均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用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
(三)金融政策。开启绿色信贷通道。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专项信贷需求,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各商业银行要制订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信贷支持计划,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方面优先支持,简化贷款流程。
(四)价格政策。按我省对水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的原则,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所需水泥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用水执行最优惠价格;在国家认定的39个极重和重灾县(市、区)范围,执行灾区优惠电价政策;减免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各环节所涉及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灾区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车辆通行费;制定有利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的销售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