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经费:用于我市会展业和会议、展览活动的宣传推介及光盘、刊物和其他会展宣传用品的设计制作及其它宣传费用。
(二)申办经费:用于我市争(申)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各类规模大、社会效益好或能长期在我市举办的专业会议和展览的各种直接费用,开展会展业的招商引资,引进或移植境外品牌展会来我市举办的前期必要费用等。
第十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会展业基础性工作经费为:
(一)调研:用于我市会展业的课题研究及专项调研。
(二)培训:用于我市会展业相关培训活动。
(三)统计:用于我市会展业专项统计工作。
(四)评估:用于我市重点会展项目的评估。
(五)国际认证:支持我市相关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认证后3年会员费50%的资助。
(六)其它工作:用于其它能够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贸发局提交下年度会展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贸发局制订年度会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和资助。
项目申请单位指:
1、会议奖励项目:本市的主办、承办或招揽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本市的招揽单位;
3、展览资助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4、其它项目:本市的承办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奖励或资助。
(二)项目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贸发局提出项目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金额和历届规模、资助金额);
2、《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展览项目还需提供市工商局审批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