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项目:
用于招揽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单位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展览规模达13000平方米(650个展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展览规模达20000平方米(1000个展位)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展览规模达30000平方米(1500个展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申请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第八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展览资助的项目和标准为:
(一)资助项目:
用于我市自行举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对台或国际性的经贸专业展览会的资助。展览资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有我市相关机构作为展览会主办、承办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2、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3、展览会承办单位必须是在厦门工商局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展览会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厦门承办单位的帐户;
4、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资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5、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6、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的展览会予以资助;
7、以本地产品参展为主且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不在资助范围。
(二)资助标准:
1、每个展览会资助年限不超过6届,按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资助。1-3届,按每个展位资助500元,4、5、6届分别按每个展位资助400、300、200元。每届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每届展览会申请资助的展位规模需达200、300、400、500、600、700个展位,未达规模的不予资助。
3、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4、办展资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九条 会展专项资金用于会展业宣传及项目申办经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