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8〕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议、展览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性会议、展览活动的奖励或资助;
(二)会展业宣传和会议、展览项目申办的支出;
(三)会展业基础性工作的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包括投洽会、台交会等)不在此列。
获得本市其它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会展专项资金资助。
第四条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下称市贸发局)是市会展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年度会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编报;负责我市专业性会议、展览活动的奖励或资助申请的审批以及会展基础性工作经费的使用;会同市财政局、市会展办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厦门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是会展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会展专项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会同市贸发局、市会展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厦门市人民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下称市会展办)是市政府会展综合保障协调部门,负责我市会展宣传、会展申办资金的使用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