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08〕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改善农村道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村通”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
1.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
2.县、乡级人民政府要配备专人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定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综合治理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大力推广歙县、涡阳经验,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使交通安全管理力量覆盖所有乡镇、行政村。县、乡两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每季度一般应举行一次会议,及时交流信息,通报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目标。
3.各地要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在交通流量较大、机动车保有量较多的重点乡镇设立交警中队,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财政予以经费保障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村地区专(兼)职交通协管员,有条件的可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协助交通民警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要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考评办法,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基层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强化对农村道路交通的管控力度。
二、大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