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遵守民主程序,确保协议合法有效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认真遵守民主程序,协商内容要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协商过程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协议草案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专项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后应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和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报备工作,要按照规定要求,对企业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受理,进行审核登记,同时对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双方协商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提高服务质量,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确保工资集体协议按期生效。逾期未出具审查意见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各类企业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我市辖区内的部属和省属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市属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查,县(市)区属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审查;无主管部门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按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划分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企业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

  五、加强三方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协同、企业落实”的原则,立足企业实际,务求工作实效。

  市、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督查,积极引导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数据,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工会要大力培育工资集体协商主体,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机构建设,特别是加大规模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工会组织的组建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会体制,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奠定组织基础。非公企业规模较小或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和行业(如服务业、制造业等),可以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所属区域和行业职工开展工资协商活动。工会要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掌握企业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反映,增强协商的针对性;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尤其是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协商能力;严格协商审议民主程序,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雇主组织要加快建立健全县一级企联机构,解决“三方机制缺位”问题,并通过各种活动组织、引导企业家遵守劳动合同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配合和支持工会组织,共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共决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