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突出协商重点,增强协商针对性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要抓住重点,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实效性,既要扩大协商的覆盖面,也要增强协商的针对性,提高协商质量。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重点:

  1、职工年工资水平低于本地区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的各类企业;

  2、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职工工资增长低于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以下的各类企业;

  3、企业经营者工资年收入是普通职工年人均收入6倍以上的国有(国有控股)、集体企业;

  4、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且绝对人数在2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

  5、实行计件工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且绝对人数在160人的各类企业;

  6、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

  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应将以下内容作为协商重点:

  1、根据设区市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营效益和职工工资水平,提出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目标;

  2、参考设区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整相应岗位职工工资,形成科学的工资分配关系;

  3、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制订或修改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形成公平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4、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职工保险福利项目,形成合理的福利制度。

  三、开展“要约行动”,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开展工资协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促进程序,是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前提。“要约行动”要从工会和企业两方面同步推进,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今年第三季度开始启动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凡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各基层工会应代表职工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对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企业,县及县以下工会组织应代表职工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在中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或行业,工会联合会或产业工会代表区域或行业内各企业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对工会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应在20日内予以回应,并做好协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县及县以上工会组织可向企业方下达“整改建议书”;对于无视工会组织整改意见的,由工会组织提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家组织应及时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年底前市三方将组织一次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检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