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8〕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二○○八年十月)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7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25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和《通知》精神,按照《通知》确定的职责分工,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重点加以推进。为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力度,决定成立福州市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三方会议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对本辖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任务措施、时间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至2009年上半年,凡是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09年底前,所有建会企业均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签订工资专项协议。规模较小,行业相同或者相近,生产经营特点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加以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