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节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8〕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文化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文化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精神,努力实现《福建文化强省建设纲要》、《福建省“十一五”文化发展专项规划》和《福州文化强市建设纲要》提出的关于农村电影放映工程(“2131”工程)的目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电影是广大农民群众十分喜爱的文化娱乐形式,农村电影工作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快农村电影发展,全面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努力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到、看好电影,对在农村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农村先进文化,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紧迫性。近年来,通过推进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村电影放映设施设备得到初步更新改造,放映队伍不断壮大,放映能力逐步提高,放映覆盖面日益拓展,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和观众人次逐渐增加。但是,我市农村电影的发展水平、服务水平、市场发育水平还不高,农村电影放映的体制机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农村电影的基础设施亟待改善,农村电影数字化水平尚要进一步提高,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工作长效机制还有待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发展状况还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市农村电影工作,加快推进农村电影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