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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水泥工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水泥工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7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水泥工业发展的正确引导和宏观调控,进一步促进我市水泥行业的有序发展,保护资源和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巩固结构调整成果
  近年来,我市严格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相关政策,按照“控制总量,科学布局,调整结构,淘汰落后”的原则,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先后出台了《大连市水泥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大政办发 [2004] 100号文件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7] 133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泥粉磨站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 [2008] 157号),并编制了《大连市建材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20)》,使落后产能基本淘汰,新型干法比重接近100%,生产能力和市场需求基本吻合,为我市水泥工业健康有序发展打下了较好基础。各地区、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和落实上述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取得的成果。
  二、认清行业发展态势,避免盲目投资
  当前大连地区市场容纳能力每年不足1000万吨,而到2008年底我市水泥每年的生产能力即可超过1300万吨,水泥产能可以满足本地短期内需求并略有富裕,与《大连市建材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全市水泥生产能力控制在1250万吨的目标基本相符。为此,各地区、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正确引导企业,认清行业发展态势,避免盲目投资,防止造成产能过剩。
  三、重视规划布局,严格控制水泥总量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甘井子区要全面退出;金州区要严格控制,仅限于七顶山;庄河、普兰店要保护好水源地和生态,逐步退出;瓦房店在有条件的区域适当发展,不准破坏山体和植被”的规划布局。按照从严控制总量的原则,大连地区短期内特别是“十一五”期间,不再布局和建设新的水泥生产线项目。
  四、强化项目管理,严禁违规建设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项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查、核准水泥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凡未经审核批准的项目,国土、质监、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水泥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建设项目的稽查和执法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今后,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关闭,损失后果自负。同时,要加强对在建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项目批准规模和时限投产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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