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坚持以工业化为主导、城镇化为支撑、农业现代化为基础,加大县域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力度,使知识产权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新支撑。通过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的开展,形成全省若干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特色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县域经济区和产业集群,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
(13)指导和推动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及各种特色园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创造、孵化、引领和辐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引领和带动,促进全省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在自主创新中自觉运用知识产权政策与制度,推进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快速发展。将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打造成我省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产出的密集区、转化运用的集聚区、保护管理的示范区。充分发挥全省高新技术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14)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建设。加强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完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根据国家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方面的立法情况,适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科技、国防等方面有关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
(15)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16)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产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进行重大项目决策和管理时,应进行知识产权立项评估和跟踪分析。对全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投入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并购事项、重点引进项目、重点装备进出口、核心技术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实施责任主体要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和评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予以指导和监督,避免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以知识产权的获取和保护为重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
(17)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制定防范、应对国际技术壁垒的战略措施。特别要加强重点出口企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援助工作。加强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协调与衔接,保障公众在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活动中依法合理使用创新成果和信息的权利,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
(三)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18)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运用各种政策和经济手段,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培育和扶持装备制造业、高加工度原材料工业和信息产业等若干重点领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和文化创新。
(19)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完善政府资助开发的科研成果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将专利等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体系。逐步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出口比例,培育更多的自主出口名牌,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0)通过知识产权司法、行政、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和权利人自救等各种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大司法和行政惩处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加大地区间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协作与协调,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经过努力在全省逐步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与行政两条途径,省、市、县三级分工明确,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协调运作的全方位、多功能的保护机制,有效遏制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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