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社〔2008〕110号)
各市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和《
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08]8号),并结合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情况,省财政厅、卫生厅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山 西 省 卫 生 厅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规范风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指新农合统筹地区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的专项储备资金。
非正常超支,是指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应由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基金入不敷出。
第三条 风险基金实行总量控制、分年提取、按统筹地区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险基金的建立。风险基金从当年的统筹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提取比例原则按每年3%,如上年基金结余较多时可按结余的50%提取,达到当年统筹基金的10%以后不再提取。
第五条 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地区提取的风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管理。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风险基金的筹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结算,按时足额将风险基金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同级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风险基金的使用。因当年不可抗力导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大幅度增加,并致使基金临时周转困难时,可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