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民增收考核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8〕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为充分调动各地、各有关部门促进农民增收的积极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农民增收各项政策和科技措施的落实,多渠道开辟农民增收途径,确保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原农民增收考核办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现将新的农民增收考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2县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时间
每年考核一次。从2008年开始,次年年初按照本办法对上年农民增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州农业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扶贫办、州经委、国家统计局大理调查队参加的州农民增收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奖励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考核指标及评分方式
(一)考核指标及权重
1、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考核打分权重占60%;
2、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考核打分权重占10%;
3、农业增加值增长(%),考核打分权重占10%;
4、农产品加工产值增长(%),考核打分权重占10%;
5、财政支农资金增长及到位率(%),考核打分权重占10%。
以上五项考核指标的增长幅度(%),待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农村经济运行情况,适时下达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评分方式
五项考核指标分别按照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州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分设基础分。完成目标任务得基础分,在此基础上,按照增幅和到位率分别加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五、考核程序及奖励方式
州农民增收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州统计局和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按照考核指标的权重分值分别打分,汇总各县市得分情况,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考核奖励经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在州农业局年度预算中予以专项安排。通过考评,对措施有力、增收显著、成绩突出的县市给予奖励,同时对工作得力、指导有方、服务到位的州级有关部门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原因导致农民增收缓慢的县市,将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