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六)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该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