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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8〕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08〕2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1年2月5日印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1〕26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
  各区县、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与市建委建管处联系(联系人:田路,联系电话:63857726)。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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