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牡丹观赏园门票实行基准价格和弹性价格相结合的定价方法。基准价格为花卉盛开期的价格;弹性价格为基准价与早开期、败落期花情花期相联动的门票价格(含零售价格和团队打折价格)。早开期、盛开期、败落期依当年花会前气候情况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确定。弹性价格中的零售门票价格=基准价格×(1-25%)(联动门票降低幅度控制在15%-25%之间,下同);盛花期按基准门票价格执行。执行弹性价格期间的团队优惠门票价格按弹性价格下浮不超过5元。牡丹观赏园应严格执行基准价格和按花情花期核定的弹性价格,一律不得随意提高门票价格和降低对团队门票的优惠幅度。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牡丹观赏园的规模、知名度、投入成本、花情花期、整体服务内容、服务功能、服务质量等,核定不同时段、不同档次的门票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比价合理。为逐步规范花会期间的团队门票价格,每年9月底前,公布下年度牡丹观赏园对团队的优惠门票价格,便于牡丹观赏园和旅行社对外宣传促销;牡丹观赏园花会期间门票基准价格和弹性价格在当年3月5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牡丹观赏园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在园内举办的各类临时性展览、表演等活动,原则上实行免费。对确有一定观赏价值、面向游客自愿选择、且投入成本在10万元以上的临时展览项目,可向市物价部门申报临时展览门票价格。经批准设立联票的,其价格应低于普通门票和临展门票价格之和。联票和普通门票价格应明码标示,分别出售,供游客自愿选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搭售,欺诈顾客。
在牡丹花会期间,各观赏园与其他常年开放景区(点)为方便游客自愿实行联票的,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双方应明码标示联票、普通门票价格,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条 牡丹观赏园的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看管等服务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应单独明码标价,供游客自愿选择,不得强制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十一条 各牡丹观赏园应深入挖掘牡丹观赏的历史文化资源,充分展现牡丹观赏价值,提升牡丹观赏品位,进一步完善园区服务设施,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为游客提供质价相符、和谐文明、宽松舒心的游览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