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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牡丹观赏园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牡丹观赏园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洛发改收费〔2008〕25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牡丹观赏园:

  现将《洛阳市牡丹观赏园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洛阳市牡丹观赏园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牡丹观赏园门票价格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牡丹花会声誉,塑造古都洛阳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2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等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牡丹花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牡丹花会期间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牡丹观赏园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含缆车、环保电瓶车、观光车、导游讲解费、停车场收费等)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牡丹花会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牡丹观赏园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牡丹观赏园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牡丹观赏园要提前2个月时间,将当年花会投入、增加服务内容、花会期间举办大型活动、花情花期预测等情况及制定或调整门票和服务价格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原则,及时认真核定各牡丹观赏园门票价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制定门票价格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认真开展价格成本监审,深入了解市场供求情况,充分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要坚持合理补偿成本,体现景观品位和资源价值原则,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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