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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贯彻执行《沧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贯彻执行《沧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8〕77号)


新华、运河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畜牧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12月,沧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沧州市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办法》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开展市区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养犬行为不规范致使犬只伤人、传播疾病等问题时有发生,扰乱了广大群众的生活环境,群众和媒体时有反映。为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严格贯彻执行《办法》,切实强化市区养犬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对城市文明程度、卫生状况、生活秩序、疾病防治等方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有效实施,确保《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为保障工作顺利实施,新华、运河两区政府要指定一名区领导牵头组织此项工作,并成立由主管区长任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社区居委会和相关部门主管人员为成员的市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二、严格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任务分工履行职责,新华、运河两区政府负责《办法》的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具体做好犬只的登记、年检、免疫、检疫等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两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结合实际建立联席会议、定期调度、信息沟通等工作机制,真正形成区政府牵头,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具体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强监督、评估和督查,两区畜牧、卫生、公安、防疫、小区管委会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确保犬只登记、年检、免疫、检疫、宣传、收缴捕杀及狂犬病防治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明确任务目标,确保工作到位。为保障市区涉犬问题尽快改观,9月30日前必须达到以下目标:市区符合《办法》饲养要求的犬只登记、检疫、免疫率达到100%,大型犬和烈性犬饲养率为零,狂犬、野犬捕杀率和无证犬捕获率达到100%,养犬行为规范率达到100%,群众反映的涉犬问题处理率达到100%。为此,要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部署到位。两区政府要立即进行动员部署,深入学习贯彻《办法》,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动物检疫站等单位要做好犬只登记、年检、免疫、检疫等相关工作和《宠物免疫证》、《养犬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手续的准备工作。二是宣传到位。要将《办法》涉及的养犬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期限、处罚规定、举报电话等进行汇总,采取印发张贴《通告》、逐家走访、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强社会宣传,最大限度的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整治氛围和强大的舆论氛围。三是治理到位。由两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立即成立不少于10人的犬只收缴捕杀专业队,确保工作人员、车辆、装备、器械、场地到位,大力开展专项治理,对所有大型犬、烈性犬、野犬、无主犬、无证犬、疫犬、狂犬、非规定溜犬时限的户外犬等犬只进行集中收缴捕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以治理促管理,以管理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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