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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统筹兼顾,不留新的后遗症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既要积极推进,尽快改善本市居住困难群体的生活条件;更要立足百年大计,统筹兼顾城市整体环境和功能的提升。在保障旧区改造的住房安全、房屋质量和居住水平等前提下,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有效配置地区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方便群众生活。要坚持合理规划,规范管理,不能随意降低规划配置标准,导致“二次改造”或留下新的后遗症。

  三、合理确定规划指标,有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

  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在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指导下,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新思路,通过精心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合理确定规划管理指标,引导保障性住房项目又好又快发展。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编制中可按以下规定控制:

  1、住宅容积率

  中心城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单个开发地块住宅净容积率(以下同)原则上控制不超过3.0,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5;位于郊区外环线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控制不超过2.5,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0。

  2、绿地率

  中心城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基地内绿地按标准配置确有困难的,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附近地区内综合平衡;位于郊区外环线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按标准配置绿化确有困难的,经征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25%。

  3、住宅建筑密度

  原则上不宜超过30%。在满足居住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保障性住宅房型、朝向等多样化设计,体现紧凑型、小户型住房的建设导向;并注重合理确定户型比例,适合不同社会人群的居住需求,同时也可以充分利用城市空间,有效降低建筑高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停车泊位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尽可能选址于交通便捷地区,并应在地区交通规划制定和实施中优先保证公共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做到合理规划,同步建设,确保居民出行方便。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根据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及房型设计合理配置停车位,非机动车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机动车泊位可适当减少,一般按照中心城内0.3辆/户,中心城外0.4辆/户标准配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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