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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规法〔2008〕756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引导城市旧区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并经2008年9月1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若干意见过程中,积极贯彻、及时总结,并向市规划局反馈完善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关系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精神,为切实改善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现对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即居住对象主要为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就近安置住房项目参照适用。

  二、基本原则

  1、先有规划,后有建设

  根据《城乡规划法》,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并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前,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参数,明确规划管理要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建设;对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评估确有必要调整原有规划参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

  2、聚焦重点,全力推进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区改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符合规划要求、条件成熟的项目,要加快推进,确保规划落地。规划管理部门在制定详细规划和核定规划条件时,要考虑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不突破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应深化研究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开发强度,集约利用城市土地,有效提高用地效率,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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