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星级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甬卫发〔2008〕19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社管局、文卫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新时期基层防保机构建设,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我市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开展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的星级评审活动,现将《宁波市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星级评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星级评审采用申报制,各地按《宁波市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星级评审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申报,由市、县两级卫生部门组织评审定级。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对申报单位必备条件的认定后上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合格后颁发相应星级标牌。
二、各地若在执行过程中有疑问,请及时告知局疾控处,联系人:李富强,联系电话:87365331,e-mail:nblfq@163.com
附件:宁波市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星级评审标准(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宁波市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星级评审标准(试行)
宁波市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分为五星级、四星级2个档次,任何级别的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均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向宁波市卫生局申报,其中必备条件资格认定委托县(市、区)级卫生局组织人员完成,经宁波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合格后颁发相应星级管理标牌。评审标准总分100分;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在达到相应星级的必备条件后,其评审得分五星级在96分以上,每部分得分率在96%以上,四星级在93分以上,每部分得分率在93%以上;各级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星级有效期均为3年。
必备条件:
五星级乡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档案管理:
一、人员:1.近3年档案人员稳定;2.有档案证;3.具备管理档案相应专业知识,能胜任档案工作,并定期接受档案知识培训。
二、制度、财力:1.有分管领导和档案工作经费;2.成立了综合档案室,单位各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3.有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