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在文化产业特定领域专业能力突出,在产品、业态、技术、服务及经营模式等方面具备鲜明独创性;
(三)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各项财务指标正常,市场前景良好;
(五)经营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运营健康有序;
(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国际、国内或本市获得重要奖项,或获得国际相关产业推进机构的认证和奖励。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需据实填写《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三)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及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及近三年被授予的市级以上奖项证书;
(五)《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通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政府网站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申报文化产业园区类示范基地的,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推进办;申报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的,将申请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文化相关行业协会,没有行业协会的,直接报推进办。文化相关行业协会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将材料报送推进办。
第十一条 推进办组织专家、学者、政府相关部门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由评审委员会或专业机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推进办根据评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评定示范基地。评审结果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同时颁发示范基地认定证书并授予称号。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其称号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示范基地称号有效期届满前,由推进办参照认定条件实行考察复审,通过考察复审的示范基地,其称号有效期延展两年。
第十四条 未通过考察复审的示范基地,由推进办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限届满未通过整改的,不再享有示范基地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