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相关行业协会协助推进办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协助推进办对示范基地日常工作进行指导、联系和服务。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示范基地分为三类。一是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类示范基地;二是上海市骨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三是上海市特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
第五条 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类示范基地,是指经推进办认定的,由一定数量文化企业以空间集聚形态发展,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共享性服务平台,实现生产力要素优化配置和产业链延伸,形成集群化和规模化发展格局,在文化产业特定领域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功能区域。上海文化产业园区类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具备符合文化企业集聚发展、规模发展要求的物理空间,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五分之一;
(三)有清晰、具体和可操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功能定位明确,产业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并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骨干文化企业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硬件设施基本到位,内部管理合理规范,服务平台运行良好,建设、管理、招商和配套服务有效开展。
第六条 上海市骨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是指经推进办认定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准、管理水平、市场开拓能力以及品牌影响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能力,能够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的文化企业。上海骨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连续两年的主要经济指标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具有较强的内容或技术创新能力、较为丰富的文化积累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创意研发投入居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在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本地行业协会中承担行业发展主导作用或重大职责;
(五)人力资源层次结构合理,注重人才梯队培养建设;
(六)企业法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国际、国内获得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上海市特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是指经推进办认定的,主营业务清晰、产品特色明显、市场前景良好、在运营模式方面有突出创新意义的中小文化企业。上海市特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