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相关行业协会、文化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和培育新的文化业态的有关文件精神,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办法(试行)》,以规范本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大力推动本市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2008年9月25日
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发展文化产业、坚持正确导向、鼓励文化创新、促进市场繁荣,在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园区的示范作用,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扶持特色文化企业,依据国家和本市文化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基本原则是:
(一)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部署、分类推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三)实行企业或机构自主申报,政府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评审;
(四)聚焦国家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优先扶持具有创新特点的对象;
(五)健全退出机制,激励不断创新,促进长期健康有序发展;
(六)明确程序、简化手续、规范操作、节约成本,改善政府服务。
第三条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联合推进示范基地建设,共同设立上海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推进办负责示范基地申报受理、审核、认定、扶持和监督等日常工作。推进办设在上海市文化事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