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市级预算草案:
(一)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
(三)市级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市级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按照法定比例设置预备费;
(六)其他与预算草案有关的规定。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预算建议:
(一)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本单位事业发展目标;
(三)本单位工作职责和定员定额标准;
(四)上一年度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结果绩效评价情况;
(六)其他与预算建议有关的规定。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人事、编制部门确定的本单位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实有人员等情况,以及现有资产配置等情况;
(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依据和预算执行措施;
(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五)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依据、可行性论证报告、总体目标、主要内容及预期绩效等情况;
(六)专项支出及专项资金预算中,政府采购项目详细内容;
(七)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结果绩效评价报告;
(八)其他与预算建议编制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收入预算按照财政专户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上年结余(结转)、其他收入和财政补助等情况编制。
有组织收入任务的部门、单位,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根据税(费)源情况及预算年度收入各项因素变化情况,编制收入预算。收入预算按照收入种类逐项核定,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收入。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按照市编制部门、人事部门核定的机构、人员情况,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工资、各项津贴补贴政策、按比例缴纳的各项保险缴费等情况编制。日常公用支出按照市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定员定额标准及资产等情况编制。专项支出预算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按照工作轻重缓急、财力与需要,确定支出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