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鼓励就地转型。在土地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企业可不改变原土地性质、权属和建筑面积,利用现有合法工业建筑或在主体框架不改动的情况下进行适当改造,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房地产开发除外);对不改变用途,因企业融资等原因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协议方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照评估备案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
3优先安排土地、能耗、排放等项指标。对搬迁重大项目列入青岛市年度重点项目管理。对搬迁企业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并随搬迁项目计划下达。搬迁企业能耗、排放指标也随项目转移到所在区市。
4享受投资政策。搬迁项目享受所在集聚区关于土地、建设和水、电、气、费等方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搬迁改造项目建筑面积在原厂建筑面积数量之内的部分减半征收配套费。
5支持企业向集聚区转移。对向五市省级开发区、新增功能区、北部高新区和市指定区域搬迁集聚的大中型(以固定资产投资界定)企业:一是按固定资产投资,每1000万元补助100万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在原固定资产规模基础上,新增加投资超过1亿元的,增加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二是市财政五年内共安排15亿元,重点对化工企业和搬迁有困难的重大项目给予部分贴息支持。
6支持重点功能区建设。市财政5年内,安排部分资金,重点对平度新河化学工业功能区3亿元以下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7安置职工。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安置企业职工。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不成一致,或职工不愿随企业搬迁到新工作场所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搬迁企业在册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在全市企业未实现市级统筹前可继续留在原参保地。各项社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社会保险关系按照《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管理。
8税收转移调整。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5年内,以搬迁前3年实际上缴的平均地方税收为基数,迁出区和上缴市本级基数分成部分不变;增量部分由市本级与迁入区市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从第6年起,迁入区市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由市本级与迁入区市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其中迁入五市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在不低于原迁出区基数内市本级分成部分情况下,基数内市本级分成部分由五市每年定额上解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