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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青政发〔2008〕4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现产业升级、优化城区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现就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以企业为主体,以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手段,以四方、李沧两区为重点,对企业实施搬迁、保留、破产分类调整。通过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和改制重组有机结合,实现企业升级改造;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老城区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通过产业集聚,调整工业布局,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循环经济,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贯彻国家经济调控和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和有序推进;坚持与升级改造、利用外资、产业集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坚持有利于优化城区环境、调整区域功能、发展现代服务业。
  二、调整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调整范围
  根据老城区企业不同情况实施以下分类调整:
  1搬迁一部分。搬迁市内四区四类企业:一是影响城市铁路、道路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二是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特别是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环保、节能、减排问题且难以治理的企业。三是不符合城市功能规划和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企业。四是因企业自身发展空间需要,在老城区不能满足发展条件的企业。
  2保留一部分。一是就地保留。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节能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现有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与组装、软件开发与制造、钟表眼镜、服装服饰、工艺美术品、旅游品、食品加工等都市工业企业以及发电、供热等重要基础设施企业。二是就地转型。企业可就地利用现有建筑物,转型从事现代服务业。
  3破产一部分。对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破产关闭。
  (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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