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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证》用章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证》用章事宜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8〕4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我局下发了《关于本市贯彻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32号)。为确保《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统一刻制了“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专用章”20枚(编码:00-19)及“沪放射验讫章”20枚(编码:00-19)。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专用章”仅用于《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发证机关(盖章)”处。
  “沪放射验讫章”仅用于《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经历记录页中“卫生行政部门验讫章”一栏。
  二、编码规则
  “上海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专用章”及“沪放射验讫章”的市、区(县)编码规则如下:
  00 上海市
  01 黄浦区   02 卢湾区   03 徐汇区   04 长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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