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规费减免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规定免交征地管理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等相关规费;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车辆,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规定减免有关交通规费;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有关机构可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
(五)社区服务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供暖、管道燃气、通信按民用价格标准执行;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初装费按半价标准执行;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
(六)劳动和医疗保障政策。养老服务企业吸纳安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吸纳安置的人数给予适当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内的从业人员,并且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与养老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就业培训计划,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具有一定规模的养老机构,要设立门诊部和卫生所,经审核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年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七)加快养老体制创新。深化福利性公办养老机构经营方式的改革,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营模式。要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各方面的资源用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服务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市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制定和完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细则,明确建筑设施、卫生条件、质量标准、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督,促使养老服务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强化行业指导。要加强养老服务业行业指导,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内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发展机制。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养老服务业信息化平台,促进供求双方的交流与沟通,实现养老服务业的良性发展。
(三)搞好舆论宣传。要大力宣传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介绍国际养老服务业的最新动态和先进技术,交流创新发展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使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