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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四)加快建设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老年病研究,有条件的可设立临终关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社区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住养机构的老年人积极提供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等基本公共服务。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医护人员值班制度。
  (五)加强老年文化体育教育服务建设。要健全完善老年大学和老年体协组织网络,加强对老年文化体育组织的引导、管理和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文体设施,满足老年人文体活动需要,使更多的社会文化体育设施向老年人优惠开放。积极推进村级老年人活动基地建设。完善老年教育机制,采取福利制度和市场化相结合的运行模式,满足老年人的学习需求。鼓励创作、出版、演播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作品,办好老年人专栏和专题节目。
  (六)积极开发老年产品。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产品,着重开发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服务机构迫切需要的老年护理用品、康复用品、自助用品。严格监督老年保健品的生产经营,打击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推动老年保健品、老年旅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七)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从业培训制度体系,利用高校、职业学院、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和取得资质的专业机构,加强养老服务业从业人员及养老志愿者的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和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结构,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的扶持和补助。对新建和改扩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市及县(市)区财政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并结合其建设规模、入住老人数、服务质量等因素,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贷款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开户、结算、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
  (二)工商注册和用地政策。凡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执行;养老服务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依法从快从简办理。统筹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地;乡(镇)村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
  (三)相关税收政策。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市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养老院提供养育服务,免征营业税。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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