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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五)房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等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城市公共客运、城市燃气供应、客运出租等须到市政公用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文化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音像制品经营等须到文化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固定场所的餐饮、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到卫生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质监部门。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到质监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到环保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等)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到新闻出版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频率)的开办、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使用和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国产电视剧(动画片)的制作和发行、境外电视剧(动画片)的引进、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须到广播电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经贸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供电、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生猪定点屠宰、二手车鉴定评估等须到经贸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交通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到交通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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