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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查处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除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外,其他职责如下: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无须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申办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已经依法办理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典当、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剧毒化学品运输、爆破作业等须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进行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负责对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及其他依法须经公安消防机关检查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已经取得有关部门许可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部门。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等须到建设部门办理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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