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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办法的通知

  (五)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漏办、误办累计2次及以上的;
  (六)因工作作风懒散,纪律松弛造成工作失误或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行为粗暴、态度蛮横、作风武断,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八)对行政效能投诉推诿、敷衍,不认真调查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九)工作推诿、搪塞、扯皮,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告诫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告诫:
  (一)未按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工作制、限时办结制、公开承诺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等8项基本制度,或者未认真执行、落实基本制度的;
  (二)所属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作风懒散、行为粗暴、纪律涣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上级或有关部门转交应当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四)不配合或干扰对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五)其他需要行政告诫的。
  第八条 受到行政告诫的工作人员,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1年内被行政告诫1次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
  (二)1年内被行政告诫2次或历年累计被行政告诫2次的,通报批评;
  (三)历年累计被行政告诫3次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章 行政告诫权限

  第九条 实施行政告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十条 对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告诫,由行政监察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行政监察机关下达行政告诫决定。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处理的,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告诫,由行政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告诫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处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告诫,由其主管机关负责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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