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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0.加强石油、电力生产企业节油节电管理。石油石化、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开展对标管理,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油耗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责任单位:市经委、济南供电公司)
  31.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县(市)、区要依据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实现错峰、避峰用电。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责任单位:市经委、济南供电公司)
  32.鼓励利用余压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在项目审批、资金、土地等方面,加大对利用余压余热等余能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支持力度。凡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网管理部门要允许并网,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责任单位:市经委、发改委、金融办、国土资源局、济南供电公司)
  33.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段和实施范围,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和试行尖峰电价政策,引导非连续性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的具体意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石油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经委、物价局、贸易服务局、济南供电公司)
  34.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严禁各县(市)、区自行出台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经委、物价局、济南供电公司)
  35.积极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用能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扶持节能灯、电机、泵、风机等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认证,促进节能产业快速发展。(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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