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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济南市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节油节电工作,缓解石油和电力供需矛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8〕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方针,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加强领导,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实现油电有序供给,节约使用,合理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油用电,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节油节电与落实国家、省、市已有节能政策相结合,与推进十大节能工程和实施工业“新、特、优”工程相结合,与加快节能技术进步相结合,与推进全民节能行动相结合,与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结合,把节油节电作为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抓手,推动节能工作实现新突破。
  二、明确重点领域节油节电工作职责
  (一)车辆船舶节油。
  3.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已达到报废期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市公交系统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的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要在额定标准基础上提前2-3年。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年底前,全部营运车辆达到国家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贸易服务局、市政公用局)
  4.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落实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不同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政策,鼓励推广小排量乘用车。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用车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对采购、检测、维修、报废、更新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车辆用油定额考核。适时推进公务车改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地税局、市政公用局)
  5.加强运输节油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鼓励发展甩挂运输。营运性汽车要严格执行山东省《营业性道路运输企业载客汽车燃料消耗限额》和《营运性道路运输企业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限额》地方标准。交通部门要积极推广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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