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组织实施五大工程。
(1)推进节能改造工程。重点围绕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组织高炉余压发电、水泥纯低温余热发电、化学原料生产工艺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等工程,加大高耗能行业工艺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力争到“十一五”末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
责任领导:史和平
责任部门:省经贸委
(2)推进太湖水污染治理工程。认真实施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加快重点工程建设进度,整体推进调水引流、控源截污、清淤捞藻、生态修复等各项治理措施,有效防控蓝藻大规模暴发,保证沿湖地区居民饮用水安全,确保太湖治理每年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逐步恢复太湖地区的自然生态风貌。
责任领导:赵克志、黄莉新
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林厅、省建设厅
(3)推进减排治污工程。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已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已有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率,“十一五”期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00万吨/日,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二级)达到85%。继续推进燃煤电厂脱硫改造进程,“十一五”末全省所有未建成脱硫设施机组全部安装并运行脱硫装置。加快淮河、长江流域和南水北调东线等国家重点治污工程建设,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治污改造和提标深度治理。
责任领导:赵克志、何权、史和平
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经贸委、南京电监办
(4)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全面实施《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在冶金、电力、化工、纺织印染等行业中选择重点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以再生资源拆解加工利用、废旧金属再生利用、装备再制造、废旧电池及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为重点,扩大循环经济试点规模,培育一批示范园区和企业。认真实施《江苏省清洁生产“十一五”行动纲要》,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覆盖面,支持建设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实施500个高水平清洁生产改造项目。
责任领导:史和平
责任部门:省经贸委、省环保厅
(5)推进全社会节能减排系统工程。城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建筑设计标准,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设计标准,“十一五”期间全省建筑节能力争实现节约1000万吨标准煤的目标。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推进城乡客运交通一体化进程。加快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等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机衔接。大力实施秸秆气化燃气工程,开发农村生物质能利用,着力发展农村生物质产业。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创建生态农业县、环境优美乡镇和康居示范村为抓手,推进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推广绿色照明,城市道路和景观照明应优先采用LED等高效照明产品和技术,应用率达到85%。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不断提高机关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严格实施政府采购,提高政府机关使用循环产品、可再生产品及节能、节水、无污染产品的比重,充分发挥政府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减排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广节能减排适用技术,深入实施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行动。
责任领导:赵克志、黄莉新、何权、史和平
责任部门: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林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3. 切实完善四个体系。
(1)完善统计体系。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完善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办法,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库。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责任领导:赵克志
责任部门:省统计局、省环保厅
(2)完善监测体系。加强对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全面开展能源计量工作评估和能源审计。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完善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实现省市并网监控,数据实时传输。
责任领导:史和平、李小敏
责任部门: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3)完善监督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快制定节能减排地方标准,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法规政策体系。强化节能环保监察(测)机构队伍建设,完善检测仪器装备,保障执法经费,尽快完善省、市、县三级监察(测)工作体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监察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大力发展节能减排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培育节能减排中介服务体系。
责任领导:赵克志、史和平、李小敏
责任部门: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4)完善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各级节能减排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上下联动、左右配合、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强化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严格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完不成节能减排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建立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责任领导:赵克志、史和平
责任部门: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统计局
4. 建立健全三项机制。
(1)建立健全倒逼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依靠市场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完善资源价格体系,加大生产要素差别价格实施力度,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倒逼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尽快退出市场。加快环境价格改革,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加大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力度,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责任领导:赵克志
责任部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厅
(2)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严格执行国家《
节约能源法》、《
环境保护法》和省里已经出台的《节约能源条例》、《环境保护条例》、《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实施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政策,从源头上加强节能减排。严格实行投资项目能评和环评,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施产能总量控制、能耗等量替代和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加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高耗能项目和环境影响大的化工项目尤其是危险化学品项目,实行严格的联合会审制度。
责任领导:赵克志、史和平
责任部门: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运用财税、价格、土地、金融等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节能减排,充分调动企业与社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制定实施奖励政策,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责任领导:赵克志、史和平
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人事厅
(三)政策措施分解
(1)实施严格的产业准入政策。按照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的不同要求,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分类指导、分区推进。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节能减排标准,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合成氨、水泥、钢铁、烧碱等高耗能行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标准,执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江苏省地方标准。对超过限额标准生产的,由节能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经整改或经整改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未经节能主管部门审核,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责任领导:赵克志、史和平、李小敏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
(2)建立能耗总量控制和等量替代制度。分地区按照节能目标要求,结合经济增长状况,严格控制能耗增量,对新建、扩建项目进行地区能耗总量平衡。对没有纳入能耗增量计划的高耗能项目,必须实施能耗总量替代,淘汰等量的落后生产能力,达不到等量替代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