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建立全省统一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十、岗位聘用
32.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照本实施意见首次设置岗位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33.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程序,择优选聘人员,一人一岗。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4. 事业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变换岗位的,应具备所任岗位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变更。
35.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36. 尚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岗位,并变更合同中相应的内容。
37. 对专业知识有特殊要求且周期比较短的专项科研项目或管理项目,可用项目聘用代替岗位聘用。
38. 对下列人员的岗位聘用,应当经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未设立聘用委员会的,由所在地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1)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经省人事厅批准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中,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3)聘用到专业技术二、三、五、六级岗位的。
39. 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方案,应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验收认定,在此基础上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十一、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40.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