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国家人事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应当作为该行业(专业)设置岗位的主要依据。其他行业(专业),按照单位功能,可参照相近行业(专业)的指导意见执行。没有相近行业(专业)指导意见可供参考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六、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20. 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1. 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22.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凡是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和特设岗位
23.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4. 特设岗位是因事业发展急需,经特别程序批准,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而专门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1)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2)特设岗位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
八、岗位任职条件
25. 事业单位各类、各等级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26. 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