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编制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实施意见设置。
普通管理岗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外,不单独设置管理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人员中,依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12. 事业单位中原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和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级到十级职员岗位。
13.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确定。
14. 按相当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层级原则上不超过3个;按相当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2个;按相当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领导岗位的管理层级不得超过2个。规模小、人数少的事业单位,一般只设一个领导岗位层级。
五、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15.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中一级为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6. 全省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1∶3∶6控制。
各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设区的市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总体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
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岗位设置的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具体分析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后提出总体设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核准。
17. 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正高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8.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