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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08〕23号 2008年9月20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4.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设置原则

  5. 事业单位应当在定功能、定规格、定编制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进行岗位设置。

  (1)规范有序。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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