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宝鸡市凤县“10.2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通报
(陕安委办发〔2008〕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008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甘肃省庆阳地区一辆装有22.34吨液化石油气槽罐车,行至宝鸡市凤县黄牛铺镇长滩坝村212省道一铁路涵洞时,由于车速过快,驾驶员处置不当,致使罐车侧翻,与涵洞支撑墙相撞,罐内液化石油气泄漏起火,并发生爆炸,造成车内2人和村民4人死亡,宝成铁路中断12小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袁纯清省长和吴登昌副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姚炬立即派局分管领导陈金柱带相关人员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督导协调宝鸡市政府、西安铁路局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和恢复宝成线运输等项工作,省公安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杨金平也带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在省安全监管局和宝鸡市政府的决策指挥下,在省公安交警总队、西安铁路局、驻地部队和凤县政府的通力协作下,组织近300名干部、公安干警、消防官兵和铁路职工投入救援一线。采取了现场交通和治安管制、喷水稀释现场液化石油气浓度、罐体注水排除罐内残留气体、堵塞撞裂的罐体缺口、设置堵水围堰、监测水体和周边环境、从宝鸡市调集50吨大吊车、罐体现场吊装作业等有力措施,将罐体吊离现场,移送安全地带,排除了险情。21日下午14时10分,中断了12小时的宝成铁路恢复通车;17时整,212省道恢复通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和水体未受到污染。
为吸取“10?21”事故教训以及事故抢险救援的经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响应程序,明确抢险救援职责,现就进一步做好事故现场应对处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迅速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是应对事故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的指南。接到事故报告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响应,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领导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发生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响应,启动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事故或较大未遂伤亡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首先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相关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施救。市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的类型、特点和影响作出响应,启动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分别响应,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相关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施救。省安全监管局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应立即响应,启动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同时,要注意做好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预案启动后工作的有效衔接,搞好地企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