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的条件
1. 具有较大经营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非本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企业和亏损企业不得认定为示范企业;
2.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3. 具备自主创新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4.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拥有、运用、管理、保护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5. 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或“上海市著名商标”;
6. 注重知识产权实施并取得明显效益,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7.必须是已认定的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
(二)认定的程序
1. 在培育阶段,举行企业经营者现场演讲、介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经验,由市示范企业推进办和已获得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代表组成评定小组,按照领导参与、企业特色、创建成效、和现场效果等四方面进行评分。
2. 企业提交的培育验收资料:
(1)培育验收申请及相关工作总结;
(2)企业示范经验介绍
(3)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
(5)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申请受理和授权通知等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 市示范企业推进办组织对申请培育验收的企业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指标和行业地位、知识产权状态、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培育成效及特色等。
4.根据考核评分(占70%)和企业经营者现场演讲评分(占30%)的结果,结合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示范企业应具有的典型经验等综合情况,形成20家示范企业推荐名单,上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审核。
市示范企业推进委的六个组成部门联合发文,在相关信息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公布认定的示范企业名单,并颁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证书》,授予“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铜牌。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培育企业在当年度没有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可参与下一年度的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