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上海市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网”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的方式,申请参加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三)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创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请表;
2. 近几年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
3. 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4.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等);
5.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
6.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制度;
7. 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申请受理和授权通知等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8. 上年度审计后的会计报表。
(四)预审和组织创建活动
市示范企业推进办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组织符合要求的企业参加相关的创建培训、交流、咨询等活动。
(五)考核和认定
市示范企业推进办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以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两个认定阶段,对申报企业分别进行考核和评分。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的条件
1. 企业须拥有并使用已核准注册的自主商标;
2. 企业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须在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无专利授权的特殊领域企业需提供相应拥有该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其中,软件企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农业系统企业植物新品种登记总量须在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3. 企业使用正版化软件,并已制订切实可行的正版化实施计划;
4. 企业在工商信用方面须二类企业以上、财务会计信用或纳税信用方面须B级以上;
5.企业具有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落实专项工作经费。
(二)认定的程序
1. 根据企业自主申请、主管区县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遴选出30-40家左右企业,由市示范企业推进办组织对其进行调研和评分;
2. 考核评分内容包括:基础管理、技术创新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知识产权占有、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特色等;
3. 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经过市示范企业推进办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形成市知识产权示范培育企业推荐名单,上报市示范企业推进委审批通过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