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等六部门负责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并对其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由市经委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等部门组成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示范企业推进委”),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制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推进计划;
(三)落实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示范企业推进办”)。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推进;
(二)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创建和认定工作;
(三)总结、推广示范企业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策划专题活动;
(五)市示范企业推进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包括企业申请、创建预审、培育选拔、认定授牌、定期公告等阶段。
第十条 申请参加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拥有自主商标和授权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或植物新品种权);
(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等在本市同行业中位于前列;
(三)建立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培训和奖励),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四)企业注重软件正版化工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信息公告及受理
经过市示范企业推进委的审核批准,由市示范企业推进办指定的信息网络,公布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资助方式及受理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