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3日)废止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版权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经技[2008]6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推进落实《上海鼓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4〕52号文)的要求,市经委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等部门,共同制订了《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现予颁布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版权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4年-2010年),推进落实《上海鼓励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4〕52号文),通过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与发展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应遵循重在创建活动、鼓励经验推广、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依照《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专项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