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赣食药监安〔2008〕131号)


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委托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小儿氨酚烷胺颗粒(每袋6g)委托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委托加工有效期自2008年11月7日至2009年7月27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