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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小”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小”整治
工作意见的通知
(潮府办〔200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小”整治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反映。

  二○○八年十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小”整治工作的意见
(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七日)

  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市“五小”整治成果,根据全省“五小”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五小”整治工作,确保完成今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落实全省“五小”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精神,围绕巩固和深化全市“五小”整治成果,认真履行各级政府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总责以及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努力提高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潮州形象。
  二、“五小”整治工作规范
  根据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出的《广东省小商店、小农资店、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屠宰场等5类小型单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粤质监〔2008〕112号)的要求,确定我市“五小”整治工作规范如下:
  (一)小商店(包括小药店、小食杂店)
  1、小药店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并公开悬挂。
  (2)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岗。
  (3)营业场所环境整洁、无污染物。营业场所配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等设施设备。
  (4)药品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等规定陈列摆放,营业场所有销售处方药的警示语及非处方药的忠告语。
  (5)采购药品建立并执行购进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留存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从合法企业购进药品并有相关证照材料。
  2、小食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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